2010年2月26日19時59分,普寧市軍埠鎮石橋頭村發生非法燃放煙花引發的爆炸事故。造成23人死亡、4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10.119萬元。經省政府揭陽市“2•26”非法燃放煙花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調查,國務院安委辦審核,并經省政府同意,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非法燃放煙花而引發的煙花爆炸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受到處理。
汕頭市潮陽區家家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其下屬潮南經營部有關人員顏勝武、鄭作龍、鄭漢堅、陳漢春等分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或非法經營罪被依法逮捕;陳曉生、劉海濤、林林池、陳進元、鄭浩義、鄭國桐、鄭漢良等分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或非法經營罪,目前在逃,正在追捕。
楊俊樹、楊俊生、楊克勤、顏映標等4人在事故發生后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已被取保候審。楊俊茂,非法購買并燃放A類煙花(禮花彈),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黃江發(普寧市公安局軍埠鎮派出所民警)、黃永健(軍埠鎮副鎮長,兼任石橋頭單元的單元長,掛鉤聯系石橋頭村有關工作)、魏枝南(汕頭市潮南區安全監管局監管二股股長)已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鄭燦堅(汕頭市潮陽區供銷社主任、供銷社黨總支部書記),行政記大過處分;吳東升(普寧市公安局軍埠鎮派出所副所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賴培鑫(普寧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股副股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楊文元(普寧市公安局副局長),行政記過處分;楊楚民(石橋頭村黨總支部書記、治保主任),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吳楚強(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公安分局治安大隊三中隊隊長),行政記過處分;廖俊鎮(汕頭市潮陽區安全監管局監督管理二股股長),行政記大過處分;曾昭明(潮南公安分局陳店鎮派出所民警),行政記過處分;鄭金水(任汕頭市潮南區陳店工商所副所長),行政記過處分。
由公安部門依據職能對家家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汕頭市安全監管局依據職能對家家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潮南經營部違法購買和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責成普寧市政府向揭陽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揭陽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潮南、潮陽兩區政府向汕頭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由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湖南瀏陽吉鼎出口煙花制造有限公司違反有關規定向家家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出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因此轉湖南省有關方面對此作進一步的調查,并作出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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