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強調嚴格執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煤礦礦長(經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領導在現場帶班。”“帶班領導要與工人同下同上,做到全程滿點,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產重點環節,督促區隊加強現場管理,把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區隊和班組。”
煤礦的安全監測工作也不容忽視。鄭州市要求市煤炭管理部門盡快建立市級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網絡平臺,各產煤縣(市、區)、各煤礦企業要對現有監測監控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實現全方位、全時段、遠程無縫監測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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