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省政府印發《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再次就煤礦事故責任進行明確劃分,進一步預防和遏制煤礦事故發生。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事故的,將立即停產(停工)整頓。
《補充意見》還規定,年生產能力15萬噸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由省轄市政府負責組織關閉,該礦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給予礦長、分管副礦長免職處理。
產煤地的地方政府,經濟發展多受益于豐富的煤炭資源,而在煤礦安全責任上,當然也不可推卸。
轄區內煤礦一旦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將視情節和性質先行問責。《補充意見》則對“停職”一詞全部“回避”,對事故責任一概以“免職”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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