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三年行動計劃(2011年—2013年)》近日出臺。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凡發生重特大事故或1年內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小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凡發生較大事故的小采石場、采砂場一律予以取締關閉。到2013年底全省非煤礦山數量控制在5000座以內。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省安監局對事故單位掛“安全警示牌”進行為期1年的掛牌警示。
三年行動計劃的目標是:杜絕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較大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一般事故。力爭全省非煤礦山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每年遞減10%以上;2013年底所有非煤礦山和尾礦庫全面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按照非煤礦山安全標準化劃分為一、二、三級的新規定,其中達二級以上的在500座以上。逐步淘汰、整合一批小礦山和小尾礦庫,關閉布局不合理、浪費資源以及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600座以上,到2013年底全省非煤礦山數量控制在5000座以內。
三年行動計劃特別強調,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下井帶班制度,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企業負責人在井下現場帶班,負責人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未帶班的,將按規定,依法從重處罰。
對發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礦山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我省明確:非煤礦山和尾礦庫一般事故的查處由州(市)安委會掛牌督辦,較大事故的查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并在媒體或政府網站上公示掛牌督辦內容和有關要求。
同時,實行掛牌警示制度。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安全生產許可證為單位),由省安監局對事故單位掛“安全警示牌”進行為期一年的掛牌警示,發生一般事故的,由州(市)安全監管局對事故單位掛“安全警示牌”進行為期一年的掛牌警示,警示期滿后由所在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核實確認在警示期內沒有發生事故的,報經掛牌部門同意后摘除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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