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3日從梅州市安全監管局獲悉,興寧“12·26”民居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家安監總局、省安委辦和省監察廳等督辦單位審核同意,由梅州市政府批復結案。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該事故性質為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6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2人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據了解,去年12月26日16時17分左右,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發生一起民居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傷,存放煙花爆竹的三層民居倒塌,周邊7戶民居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238.6萬元。
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房屋內發生的意外火險引燃屋內雜物,燃燒傳導到存放的大量煙花爆竹引發爆炸。事故間接原因是:張×宏在煙花爆竹零售點許可范圍外非法大量存放煙花爆竹;吳×楊等5人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在吳家中非法存放煙花爆竹;有關煙花爆竹批發公司和零售戶違規超量銷售煙花爆竹;興寧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新圩鎮黨委政府、船添村委會安全生產相關工作開展不到位等。
司法機關已對張×宏、吳×楊等4人以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進行刑事拘留,并已執行逮捕;另外2人同樣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取保候審。調查組建議,對新圩鎮5名相關干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行政警告等處分,梅州市檢察院已對其中1人以玩忽職守罪立案調查;對興寧市有關部門的5名干部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等處分;對船添村2名干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法罷免其相關職務;對興寧市有關部門2名干部給予誡勉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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