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從連州市人民法院獲悉,連州一男子在看守工地時被毒蜂蜇亡案有了結果,連州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雇主姜×慶賠償217597.47元給死者家屬。
看守工地被毒蜂蜇亡
據死者的兒子李×鴻介紹,其父李×清從2012年3月開始至去年11月15日發生事故死亡止,一直是姜×慶聘請看守工地的員工,每月工資1200元。
去年11月15日13時30分,李×清在雇主的一棟爛尾樓內看守,發現爛尾樓五樓處懸掛著兩條方木,隨時有可能掉下來砸到行人,便走上五樓將方木取下來,順手將方木丟到旁邊的樓面上,沒想到剛好砸中一窩毒蜂。毒蜂追來,李×清在奔跑中被雜物絆倒,摔斷了右腿,想爬起來才發現動不了。當其被工友發現時,臉被蜇得腫了起來,后由于病情惡化不治身亡。據其家人透露,死者生前與雇主沒有簽訂合同,事后,雇主只支付了部分醫藥費及安葬費合計5.3萬元,家屬遂將雇主告上法庭。
雇主承擔70%賠償責任
連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被告姜×慶聘請李×清擔任門衛。工作時間、地點、工作職責沒有明確約定。李×清在姜×慶未完工的樓房巡查的行為,應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毒蜂窩的形成應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李×清在巡查未完工的樓房時,應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而沒有發現。法院認為李×清在提供勞務活動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被告姜×慶對李×清在提供勞務活動的過程中死亡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對被告應承擔的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參照《廣東省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共計217597.47元。
扣除被告姜×慶已經賠付的53000元,被告姜×慶還應賠償原告164597.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