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晚上,利川市濱江北路突發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越野車撞上一輛摩托車,當場致一死一傷。經查,肇事司機為利川市公安局東城派出所副所長向朝斗,并且經酒精檢測確認他為酒駕。
經查,事故車輛鄂Q2HB88,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向朝斗,系利川市公安局東城派出所副所長,經酒精檢測確認為酒駕。事發時,車上僅向朝斗一人,無同車人員。利川市公安局已依法對向朝斗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21日,恩施州公安局通報此事,并就警員肇事向受害者及家屬真誠致歉,并請全社會監督:全州公安機關將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隊伍教育管理,嚴格約束民輔警的執法執勤行為和社會生活行為;同時真誠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民輔警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一經查實,不論涉及何人,均將嚴肅處理、嚴懲不貸。監督電話:12389(恩施州公安局督察支隊)0718-8488110(恩施州公安局指揮中心)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每個司機朋友一定要謹記!
酒駕: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駕: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酒后駕車處罰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