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黃河主汛期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鄄城實際情況,7月24日,鄄城縣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黃河河道管理的通告》,這是該縣加強汛期河道管理所采取的又一舉措。其內容包括:
防汛抗洪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抗旱防汛指揮部是該縣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全縣的防汛抗洪工作;浮橋建設及其他河道內建設項目應當服從黃河防洪防凌總體安排,維護黃河工程安全,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和河道行洪暢通;浮橋建設單位在擬建浮橋申請前,必須編制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并報經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禁止在黃河河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對黃河河道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防汛指揮機構依法執行公務,對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此《通告》的發布,將有效規范河道管理秩序,對蓄意破壞水事秩序的不法分子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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