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兩項法律規定:
一是根據《消防法》第21條之規定: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二是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關于燃放的規定
第29 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30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31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二、如若違反上述兩項法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一是承擔民事賠償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1156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即: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或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現行人民法院已有類似的判例(可百度搜索瀏覽類似判例)。
二是承擔行政警告和罰款法律責任。根據《消防法》第64條2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未構成上述法律規定情形的屬于情節較輕,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三是承擔行政拘留和罰款法律責任。根據《消防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上述兩項法律規定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罰款。
四是承擔失火罪負刑事責任。即: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115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五是承擔失火罪負刑事責任。即: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115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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