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贛州馬嶺煤礦發生窒息事故致1人死亡 6名責任人受處分
2017-11-07
來源:中國江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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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馬嶺煤礦發生窒息事故致1人死亡 6名責任人受處分 11月6日,記者從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獲悉,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經認定,這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為死者袁新秀違章拆開臨時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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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馬嶺煤礦發生窒息事故致1人死亡 6名責任人受處分
11月6日,記者從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獲悉,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經認定,這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為死者袁新秀違章拆開臨時木板柵欄冒險進入停工的盲巷,導致缺氧窒息死亡。
于都縣馬嶺煤礦位于贛州市于都縣祁祿山鎮馬嶺村。9月14日11時左右,帶班長袁新秀被發現倒在上山巷道里。
據事故現場勘查及第一見證人介紹,袁新秀(死者)在+255m南2外掘進巷道作業,安全員發現其不在作業現場。于是立即尋找,發現南2號運輸平巷的柵欄已打開,送風后進入發現其倒在南2號上山口2m處,頭部朝左下方(上山方向),礦帽掉落在煤渣上,面部朝下,被一根木頭擋住了頭部,現場無血跡。后經醫生搶救無效,確認其死亡。
事故發生后,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西南監察分局牽頭,會同贛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安全監督管理局)、于都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縣監察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了事故調查組,并邀請于都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經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盲巷密閉管理不到位,臨時密閉用木板釘成簡易柵欄,質量不符合要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技術管理混亂、工程質量差、瓦斯和通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自主保安與相互保安意識淡薄,也是事故原因之一。
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
1.袁新秀,男,事故當班帶班長。安全意識差,明知南2號上山已停工,擅自違章拆開臨時柵欄冒險進入停工的盲巷,導致缺氧窒息死亡。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劉力章,男,當班安全檢查員。未認真履行安全檢查員職責,沒有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予以辭退。
3.胡春,男,當班瓦斯檢查員。未履行瓦斯檢查員職責,未檢查臨時密閉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未發現局扇停止運轉,沒有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予以辭退。
4.陳先榮,當班帶班礦長(安全副礦長)。未履行下井帶班礦領導職責;瓦斯和通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其副礦長職務,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
5.黃謀洪,男,技術負責人,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工作。技術管理混亂,報廢的巷道未做好隱蔽工程記錄,未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建議給予警告并罰款5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6.曾宜泉,男,馬嶺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煤礦隱患排查制度未落實,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撤銷其礦長職務,并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30%即1.08萬元人民幣罰款。
7.馬嶺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到位,隱患排查制度不落實,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致使職工違反規章制度,導致事故發生。建議對馬嶺煤礦處49萬元人民幣罰款。
9月14日,贛西南監察分局依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責令于都縣馬嶺煤礦停產整頓,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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