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安監局初步統計,在官煤撤股的大限到來后,一共有近500名黨政官員和國企負責人主動從煤礦撤資撤股。其中,貴州和山西兩省幾乎占了一半。這說明,其他省市從官煤撤股的官員和國企領導人很少。對這樣一個結局,應該不會感到有多少意外。
現在的問題是,既然像“最后通牒”這樣的嚴厲措施都治理不了煤礦中的官商勾結,官商利益共同體到了何等牢不可破的程度。官員與煤礦的黑色利益血脈究竟何在?
首先要明白的一點是,官商共同體并非始自改革,而是古以有之。作家韓少功在一篇名為《人情超級大國》的文章曾指出,從春秋時代的“井田制”伊始及至毛澤東時代的土地改革,中國社會的產權形式都由“公私共權”而一脈相承。在經過了1949年之后一場純粹、浪漫的產權革命之后,“公私共權”的這種產權形式似乎又一次要在中國社會中卷土重來。
韓所指的“公私共權”,換一個說法也就是官商共同體。只是今日的官商共同體,無論規模、程度及所帶來的危害,都是過去遠不能比的。我認為,這主要與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以及轉型期未受監督的政府權力有著密切的關系。
所謂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政府制訂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同時通過政府補貼、政府合同、發放許可證、價格管制等多種方式誘導企業決策符合國家的發展方向,企業也通過政府的決策咨詢機構影響著政府的決策。由此,政府和企業之間形成一種非常緊密的關系。這種發展模式既有著官商合作共同促進產業發展的優勢,又容易形成政商官相勾結的“金權政治”———企業家為獲得政府補貼、政府合同、許可證、特殊管制政策等而用金錢結交政府官員、國會議員,政治家為競選籌款而販賣自己的政治影響力,雙方互有需求而結成利益共同體。
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曾是東亞國家普遍實行的發展模式。所以在那里,官商勾結也很普遍。中國雖然沒有競選政治,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更嚴重。地方政府利用官方地位和對資源的調配權力,直接將企業納入行政管理范圍,既對企業提供經濟依靠的后盾,又施加控制權力。兩者結成了具有共同利益的地方法團組織。它的運作類似商業組織,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組織目標,組織架構呈現明顯的官商結合的特點。
盡管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掌管了資源的配置權,但如果官員的權力能夠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地方法團組織是不可能發展成為“官私共有、公私共權”的官商共同體的。后者的出現依賴于一個事實上不受監督和制約的官員權力。正因為不受監督或監督不到位,官員才會利用對資源的控制權最大化謀取私人利益,企業家為了獲取在競爭狀態下得不到的超額利潤,也才會想方設法投靠權力。現在的問題恰恰是,一方面,控制在政府手中的資源在比例上可能遠遠超過歷史上的任何時期。另一方面,與政府官員所擁有的權力相比,中國民間社會對政府官員的監督和約束也似乎處于歷史上最為軟弱的時期。所以,最契合于目前制度環境的“官私共有”產權形式在中國經濟中的泛濫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四川省紀委去年查處的以原四川漢源縣縣委書記湯福錦、不法商人彭氏兄弟為主體的官商利益集團,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事例。1998年,湯任漢源縣委書記,彭氏兄弟為其“出資”30萬元,在自己開辦的公司入股,湯每年坐收紅利、過節費20萬元。為牟取非法利益,彭氏兄弟還通過送干股、分紅利等手段拉攏漢源縣黨政干部,尋求權力庇護,從而得以長期操控縣域經濟命脈。到案發時,這個利益集團操控的企業注冊資本達到2億多元,占漢源縣國有資本法人企業注冊資本金的76.92%和私營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的64.30%。此外,彭氏兄弟還分別當上了縣人大副主任和縣鄉鎮企業局副局長,直接成為官僚隊伍中的一員。
可以說,沒有比這種近乎掠奪和收刮的形式更容易積累財富了!在轉型期,這種“公私共權”的產權形式也許是最能夠讓官員和企業家雙方面都感到滿意的一種安排。既如此,官商雙方將必然致力于維持、鞏固乃至強化這種制度環境。這就是官商共同體在中國迅速彌漫的秘密所在。
由是可見,在政府職能轉變滯后特別是某些關鍵的制度變革還遙遙無期的情況下,這種“公私共權”的官商共同體有可能成為我們經濟生活中的一種產權常態,它由控制著關鍵資源的行政權力與企業家共同所有。權力在產權中所占的份額以其控制資源的大小而決定。因此,要打破官商共同體的利益結構,一方面須改革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但另一方面更要規范政府權力。政府的行政行為對形成一個好或壞的市場經濟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從這一點來說,它是治理經濟秩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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