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從事《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雖然時下已進入8月份,但地處南方的我省持續出現高溫天氣,幾乎每天驕陽似火、酷暑難受,給廣大勞動者特別是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工作人員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帶來嚴重損害和威脅。為了落實汪洋書記8月1日有關高溫季節勞動保護工作重要指示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精神,預防高溫中暑及各類高溫作業引發事故,切實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健康權益,我省立即下發了《轉發國家四部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粵安監辦[2011]40號),并從8月2日至6日組織開展夏季防暑降溫工作落實情況專項檢查。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省安全監管局通過分析高溫和熱輻射的健康危害性,提示高溫和露天作業場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依法切實履行職業健康責任,采取有效防暑降溫措施。
由于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氣溫達到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稱為高溫作業。在高溫條件下作業會引進人體生理功能一系列改變,如果時間過長則會造成病理損害,甚至引起職業性中暑。
省安全監管局強調,防暑降溫工作直接關系到勞動者身體健康和企業生產安全,面對近期持續高溫天氣,各地、各用人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及高溫作業引發的各類事故。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針對夏季高溫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加大對其高溫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作業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同時,要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督促指導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領域)內的防暑降溫工作,特別要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對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崗位的夏季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各地尤其要督促、強化用人單位防暑降溫第一責任人意識,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做好各項防暑降溫工作。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高溫作業分級標準》(GB/T4200-2008)、《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等規定,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的各項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合理安排職工在高溫天氣的工作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盡量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用人單位不得以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為由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和資金。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從事《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省安全監管局專家在分析高溫和熱輻射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對措施時提醒大家:
一、防護措施:
1、工程控制:合理安排熱源,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盡量遠距離操作;隔熱措施:建筑物隔熱、設備隔熱(熱絕緣、熱屏蔽);加強作業場所的自然通風、機械通風和空調降溫。
2、個人防護:勞動者工作時穿隔熱服。
3、其它: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限制持續接觸熱時間;為高溫作業勞動者提供清涼飲料等;高溫作業工作就業前及夏季以前應做好勞動者職業性體檢工作,對患有心血管系統疾病、高血壓、甲亢、肝腎疾病等職業禁忌癥人員,禁止從事與高溫有關的作業。
二、急救措施:
中暑先兆和輕癥中暑:迅速脫離高溫現場,移陰涼處,飲含鹽飲料;重癥中暑:送醫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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