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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王憲國 報道
本報濟南5月14日訊 今天,省安監局、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四部門下發通知,要求從即日開始,我省從事非煤礦山開采和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企業,要依法提取安全費用,通過加大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以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提取的安全費用包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費用及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企業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等費用,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費用。
四部門對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地下開采非煤礦山企業按礦產品年銷售收入凈額的3%提取,露天開采非煤礦山企業按礦產品年銷售收入凈額的2%提取;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按年銷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費用由企業按月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用。安全費用提取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
對不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將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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