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規定,全市范圍內所有建筑施工或拆遷企業都必須依法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作從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每個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都要作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為保證辦法得以實施,有關部門將要求建設單位把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就予以體現,并且在備案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而且,在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后7日內,建設單位必須將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筑施工企業。
不同造價的工程,施工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也不相同。根據辦法規定,施工承包合同價在3000萬元以下的(含3000萬元),費率為千分之一點二;合同價在3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含1億元),費率為千分之零點八;合同價在1億元以上的,費率為千分之零點六。按此費率計算保險費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計算。
根據該辦法,今后建筑業民工的人身安全將得到更好的保障。投保后,如果民工在施工作業中因意外傷害而受傷致殘的,將獲得1萬元至9萬元不等的賠償,如果傷重致死的,其家屬將獲得不少于15萬元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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