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首例行人違章死亡案件昨日在宣武法院二次開庭,司機一方對“負同等責任”的認定不服。
行人違章橫穿南二環被撞死
今年5月9日20時55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后第9天,33歲的婦女曹某步行由北向南橫穿二環路主路,正好一輛奧拓車由東向西在主路左側第一條車道內行駛過來,司機劉某當即采取措施,但車還是將曹某撞倒,曹當場死亡。
交管部門經現場勘察認定:該女子穿行二環主路屬于違章,但奧拓司機在最內側車道行駛亦屬違章,應負同等責任,調解賠付金額為20萬元。
司機提出反訴并要求賠償
因司機劉某對此調解不服,5月21日,曹某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賠23萬余元。因雙方負同等責任,劉某當庭提出了反訴,向死者家屬索賠停車費、運尸費、化驗費等2千余元。
昨日的庭審中,原告只有代理律師一人出庭,對于劉某的反訴要求,他認為,停車費和化驗費不屬于此次事故中的花費,對于其他幾項他們愿意承擔20%的賠償。
在此次從交警部門調取的訊問筆錄中,死者的丈夫吳某某對夫妻二人橫穿二環路的解釋為:剛剛到北京三個月,對道路不熟悉。但被告卻認為該解釋不成立,“他們既然能夠獨自乘車趕到那里,就不能說對路不熟悉,更何況馬路中間還有綠化隔離帶。”吳某某在筆錄中也承認,他當時看到了路中的隔離帶。
肇事司機稱愿意承擔30%責任
“我看到那個女人時距她還有100多米,當時我鳴笛、輕踩剎車,以為她能躲過去,可他根本就不往我這邊看。于是我開始狠踩剎車,并向左打輪,但已經來不及了。”筆錄中,司機劉某詳細描述了當時的情況。
原告代理人認為,司機劉某在距離100米時就已看到死者,但沒有及時剎車。事后經檢測,其剎車也存在問題,劉某要為此負責。
但劉某認為,他的車已經通過年檢,作為一名普通的駕駛人員,他不可能每次開車前都詳細檢測,而車輛事后檢測的問題與此次事故也沒有直接關系。
司機劉某的代理人認為,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死者橫穿二環路,死者的行為是違法的,奧拓司機只是違章、違規,雙方“犯錯”的程度不一樣,法律地位也不一樣,就不應承擔同等的責任。同時他們也稱,本著公平人道的原則,他們愿意作出適當的補償,承擔30%的責任。
死者家屬方拒絕調解,此案未當庭宣判。(記者李欣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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