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記者方興業)歷經四次審議的《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昨天獲得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該法規明確規定了學校、家長與社會各有關方面的管理職責,對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預防和處理學生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學校安全并非校方負全責
學校作為學生學習成長之所,自然應負起安全管理方面的應有責任。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對學校設施、學;顒舆M行安全管理,這方面的規定共設兩章計近30條。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學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校長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蛘吆献髋e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規同時又規定,學校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學校安全不能讓學校唱“獨角戲”。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建立教育、公安、文化、衛生、環保、城管、工商等部門及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機制,不履行職責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午休時段不能拒絕學生在校
目前,我市許多學校為規避學生安全事故責任,中午不允許學生逗留學校,學生中午提前來校也被拒之門外。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禁止這種行為。
條例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在7時至18時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蛘呷胄#悍ǘü澕偃眨薪逃块T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過條例在此基礎上又規定,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留;蛘呷胄5,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教育部門制定。
政府為民校購買校方責任險
學校安全管理條例還規定:“政府舉辦的和經政府批準的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應當購買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經費由市、區財政承擔。”
據測算,如果為民辦學校購買保險,政府每年將增加財政開支約200萬元。有關方面認為,政府不分學校的公辦、民辦性質,統一出資購買保險,體現了政府對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和對民辦學校的大力支持。
學生未按時到校應通知家長
條例規定,學生應當到校而未到校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及時履行監護責任;學生需要提前離校的,應當說明理由,經監護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長指定人員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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