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礦發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至2
(二)煤礦發生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煤礦發生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煤礦發生特別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國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導致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礦長、副礦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降級的行政處分;
(二)煤礦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礦長、副礦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撤職的行政處分;給予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降級的行政處分;
(三)煤礦發生特大死亡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礦長、副礦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撤職的行政處分;給予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四)煤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及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導致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煤礦發生其他重特大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降級的行政處分;
(二)煤礦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縣級人民政府及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三)煤礦發生特大死亡事故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縣人民政府及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四)煤礦發生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權參股辦礦,包庇袒護非法、違法、違規采礦,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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