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日前稱,已頒布實施兩年多的《安全生產法》,在執行中遭遇了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
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安全生產法》。并以這部法律為母法,形成了一整套和安全生產相關的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據粗略統計,全國人大所立的與安全有關的法有10多部,國務院制定的各種條例達50多部。此外,國務院還發布了30多個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各部委的規章有100多個。用李毅中的話說,“這些法律法規,加起來,一寸厚的裝訂本有3大本!钡礁鞯孛旱V企業和高危行業企業考察一圈之后,他發現,執行情況不盡如人意。
法律執行遭遇的第一個困擾來自地方保護。有些地方政府的領導人片面地認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抬高了市場準入,會影響當地的招商引資。增加安全投入會加大企業的成本,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進而影響當地的財政收入。在一些地方,地方黨委和政府甚至下發紅頭文件,保護外來投資企業不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執法檢查。
李毅中說,在這種片面意識的指導下,一些地方學習《安全生產法》只是做表面文章,這就導致很多就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不重視保護自己,以至安全事故頻發。目前我國的礦工80%是農民工,他們中間的很多人往往在抵達礦山后的第二天或第三天即開始下井操作,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其次,執法人員和監管力量不足,也制約了對法律的忠實執行。統計數據顯示,全國范圍內,尚有7%的地級市、18%的縣(區)未建立具有獨立執法權的安全監管機構。有的地方雖建立了監管機構,卻沒有相應的級別和權威,也未按有關規定配備應有的監管人員。比如經濟大省廣東,21個地級市中僅有3個市建立了具有獨立執法權的監管機構,122個縣(區)中僅有8個建立了具有獨立執法權的監管機構!耙恍﹫谭ㄈ藛T執法不夠嚴格,甚至存在不正之風,也損害了執法人員的形象。”李毅中說。在個人私利的驅動下,一些地方官員充當了違法企業主的“保護傘”。一些地方頻發的礦難事故背后總能發現“官煤勾結”的現象,就是一個明證。更令人震驚的是,發生礦難事故的黑龍江七臺河新富煤礦,其礦主竟然是當地的安監局副局長。
其三,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無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罢f是安全第一,實際是利潤第一、產量第一,甚至出現無視國法、無視政府監管、無視職工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崩钜阒姓f,甚至有一些企業竟以“減員增效,精簡機構”為名,把安全機構給“精簡”了。
此外,對違規企業懲處不力也導致違法犯罪的成本過低。李毅中說,在一些礦難事故中,礦主往往只被罰款幾萬元了事,與他們在煤炭交易中獲取的高額利潤不成比例。的確有一些礦主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他們中的有些人并沒有被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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