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記者 夏令 通訊員 符信) “省政府作出整頓關閉全省煤礦的決策,是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據的。這是正確履行《憲法》、《安全生產法》、《煤炭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所賦予的重要職責的重要體現,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昨日,省法制辦負責人就廣東開展煤礦停產整頓與關閉工作有關法律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開辦煤礦必須五證齊全
記者:開辦煤礦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答:基本條件有兩個:一是“五證”齊全。根據《礦產資源法》、《煤炭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管理條例》以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凡“五證”不全的,一律不得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具備現行安全生產條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若安全生產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煤礦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應當改變或撤銷原行政許可。
五證不全企業一律關閉
記者:“五證”不齊全的煤礦企業,是否一律關閉?法律有何具體規定?
答:“五證”不齊全的企業,依法應當一律關閉。一是根據《煤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煤礦企業未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煤炭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二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未依法取得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批準,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擅自從事生產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三是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擅自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拒不停產整頓依法處治
記者:據說,當前有少數礦主和職工對于政府整頓關閉煤礦企業的決定還不是很理解,有的拒不執行,有的甚至采取對抗行為,對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答:當前,個別礦主和煤礦職工對政府整頓關閉煤礦企業的決定還不夠理解。但應明確,表達不理解的意見應當遵循合法、理智的要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非法生產的,按妨礙執行公務處理。有關部門要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按規定處以罰款,并嚴格查處直接責任者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行政機關依法整頓與關閉煤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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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訊(記者 高江虹 見習記者 孫婷婷 通訊員 劉如春 周杰) 昨日記者從省地質勘查局獲悉,“廣東省惠東縣松坑荷壽下鐵礦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于8月19日順利通過了省地質學會組織的專家評審。依據此報告,有關部門已責令“荷壽下鐵礦”暫停開采。
據悉,深圳某公司位于廣東省惠東縣松坑鎮的荷壽下鐵礦在開采過程中,引發了地表一系列人為的地質災害,地面出現沉降、塌陷,山體發生滑坡,附近村民的住房有的開裂,有的開始傾斜,且有愈演愈烈的現象。今年5月初,荷壽下村和元墩山下村的100多名村民涌進鎮政府,要在鎮政府“安家落戶”。為此,當地政府緊急聯系地質系統有關部門前來堪察。廣東省工程勘察院的地質專家于5月18日進入地災現場工作。報告指出,危險區大的面積有7萬余平方米,危險區涉及荷壽下、元墩山下兩個村的16幢房屋,涉及人口近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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