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28日訊 記者今天了解到,北京市政府辦公廳于日前正式下發(fā)《關于嚴厲打擊違法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遏制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意見》(下稱“意見”),規(guī)定,四類非法礦山必須關閉;對納入礦產資源整合范圍內的煤礦,必須先關閉后整合,整合后杜絕一礦多井或一礦多坑。此外,嚴禁國家機關人員、國有企業(yè)負責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投資入股礦山或者利用職權變相入股經營,違者開除。
據(jù)了解,今年以來,北京市礦山安全生產形勢較為嚴峻,違法從事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的安全事故時有發(fā)生,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就嚴厲打擊違法開采活動、遏制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制定本《意見》。
《意見》規(guī)定,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僅適用于煤礦,下同)、營業(yè)執(zhí)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礦山,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礦山。雖取得有關證照,但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且拒不執(zhí)行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處理決定的礦山,屬違法生產礦山。其中,四類礦山要依法予以關閉取締:一是無證非法開采的礦山;二是依法關閉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山;三是經整頓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四是無視政府安全監(jiān)管,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山。按規(guī)定應當關閉的礦山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并在關閉決定發(fā)布后1個月內關閉到位。
此外,關閉的礦山要吊銷相關證照,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停止供電,拆除礦山生產設備及供電、通信線路,封閉、填實礦山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同時要妥善遣散從業(yè)人員。
《意見》還規(guī)定,北京市政府將統(tǒng)一組織領導,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組織各職能部門和工會組織及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制定礦產資源整合的規(guī)劃。獲得相關部門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生產礦井方可納入礦產資源整合。對納入整合范圍內的煤礦,必須先關閉后整合,整合后煤礦生產規(guī)模不得低于15萬噸/年。礦產資源整合只能由一個法人主體實施。整合后形成的礦山只能有一套生產系統(tǒng),杜絕一礦多井或一礦多坑。整合后的礦山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才能生產,嚴禁在整合期間違法開采。
《意見》詳細規(guī)定了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區(qū)(縣)政府在打擊過程中不積極、徇私舞弊、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肅查處。同時,嚴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yè)負責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投資入股礦山或者利用職權變相入股經營,違者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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