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局長出鏡率很高,首先不是一件好事。”中央紀委副書記干以勝說,“他一出現,就有重大事故發生。”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點頭表示同意,“我最好能銷聲匿跡。”在中央紀委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兩位官員的幽默并沒有使會議的主題輕松起來——事發至今已兩年多的黑龍江七臺河礦難,11名責任人應該受到刑事處罰,但至今沒有得到處理。(《中國青年報》12月21日)
兩名官員貌似幽默對答,實則透露出對重大事故的無奈,令人聞之不免愴然。如果重大事故被消弭,安全事故不死人,被稱為“本屆政府中最忙的部長”的李毅中,也就無須東奔西走,鐵面怒斥了。讓李毅中“銷聲匿跡”,相信這不僅僅是其本人的愿望。可在目前,這還只能是調侃之談。因為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頻發,利欲熏心的企業主和無良官員,都讓李毅中頻頻出鏡。
近日,中共中央紀委實施《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央紀委副書記干以勝指出,《解釋》是中央紀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領域的違紀行為如何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出具體規定,是黨內懲戒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此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業已頒布;再往前溯,刑法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也已面世。事故責任罪,原來最多判7年,現在規定最少判5年;今年10月,由監察部牽頭,國家安監總局、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參與,首次建立了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部際協調機制,并召開了第一次會議。
可以看出,中央已經從法律和制度層面進行了足夠的努力,法規不可謂不縝密,利劍不可謂不高懸,但礦難仍然頻仍。比如,山西洪洞縣發生“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煤業有限公司底氣十足地稱“六證”齊全,李毅中事后怒不可遏:“什么六證齊全,是五毒俱全!”再比如,2005年11月27日,黑龍江七臺河發生特大煤塵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但國務院通過事故調查報告迄今已近一年半,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還沒追究到位。據稱,原因是所謂的“公安、檢察等部門的協調出現了問題,不太主動”。
無數事實已經證明,制度如果只是寫在紙上、說在嘴上、掛在墻上,就永遠形同虛文;如果官員對待安全生產“說起來重要,忙起來次要”,安全事故就必然發生;如果官員對待安全事故不反思,不警醒,不哀痛,不處理,安全事故就必然被復制。對此,干以勝看得很明白,他有兩句話值得回味——“安全事故并不是因為沒有規定才發生,現在的規定并不少。”“責任人得不到追究,那就很難體現紀律的嚴肅性,很難達到制定這些規定的目的。”
制度再無疏漏,如果官員視同兒戲,制度就只能被羞辱。只有安全事故責任人傾家蕩產,只有瀆職官員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只有制度保持應有的尊嚴,安全事故才有可能下降。當然,面對礦難頻發的當下,只治官還不夠,還應進行必要的體制變動,比如,對煤炭體制進行改革,對國家能源戰略進行調整等等,須知,探源礦難,委實有著錯綜復雜的原因。
2008年已被定位為“隱患治理年”,但李毅中認為,在不少領域、不少行業、不少企業,隱患還是相當嚴重的,甚至是隱患四伏,險象叢生。基于此,李毅中能“銷聲匿跡”嗎?估計沒有人能樂觀。但無論如何,只要利劍高懸,并真正發揮威力,哪怕少發生一起礦難,也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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