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9日上午8點05分,位于重慶市高新區高廟村張坪社的重慶順景紙箱制造有限公司石橋塑料泡沫分公司發生爆燃火災,燒毀建筑面積約1500平方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萬余元,幸無人員傷亡。
大火被撲滅后,高新區消防支隊立即組織人員開展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并于當天下午查明火災原因。此次火災是由于該單位生產車間內的丁烷供氣管爆裂,所泄漏的丁烷與空氣混合產生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正在運行的EPE片材機產生的靜電而引起。石橋塑料泡沫分公司由于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內部管理混亂沒有定期對本單位的特種生產設備進行檢測,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培訓,同時該單位維護管理設備的員工馬天學也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均對此次火災的發生負有責任。
為加大執法力度,控制冬季火災勢頭的上升趨勢,經過支隊集體討論研究,及時對此次火災作出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決定對負此次火災直接責任的員工馬天學處行政拘留的處罰,并報請區公安分局同意,同時對重慶順景紙箱制造有限公司石橋塑料泡沫分公司處罰款伍萬元的處罰。
2月2日下午,高新區消防支隊宣布處罰決定后將違法人員送到拘留所,執行拘留。
安全文化網 m.zlt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