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5月5日至6月5日,全國人大在其網站上公布《消防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廣納社會各界意見。
長期以來,發生在公眾場合的火災賠償問題是救災環節中一個棘手問題。
由于相關責任人賠付能力的限制,許多地區發生群眾死傷的火災事故后,因賠償和補償不到位,往往造成群眾生活的困難,同時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令人欣慰的是,這一問題已引起有關部門重視。剛剛結束公開征求意見的消防法修訂草案明確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與其它我們熟悉的保險形式相比,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最大的特點在于,它是以被保險人因火災造成的對第三者傷害所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發生在公共場所的火災事故,往往財產損失大、傷亡人員多。由于事故后的賠償大多超過了商家的賠付能力,許多時候都由政府來對傷亡人員進行救助。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火災,造成54死70傷,為此政府救助達488萬元。
然而,政府的救助可能會讓一些商家形成“凡事靠政府”的心態,甚至抱著僥幸心理違規經營,置安全隱患于不顧。
草案將商業保險這一市場機制引入到防火、救災工作,讓保險公司參與到火災賠償項目中,意義重大。
一來,保險公司作為盈利機構,承保火災險須承擔巨大風險。這種風險意識將促使保險公司不斷督促并要求參保企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它可以幫助參保企業準備必要防范措施,將災后損失降到最低,對實現消防與保險的良性互動打下基礎。還可以通過一些費率的調整激發經營者改善安全設施、減少安全隱患的積極性,由點及面使整體消防環境得到改善。
二來,保險公司加入,資金雄厚、一次性賠付能力強,能極大緩解火災后經營者因支付大量民事賠償對經營活動造成沖擊,同時保障受災群眾及時獲賠。
由于我國保險立法起步較晚,建議在消防法修訂中更加注重借鑒國外成功模式。比如在日本,房屋所有者一般都是貸款購房,銀行內部規定,如果房屋所有者不參加火災保險,銀行會有借貸風險,可以不發放貸款;對于租房者,出租者一般要求承租者對其使用的東西購買火災保險,且房屋的租金中明確含有火災保險費;日本甚至還有專門的火災保險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消防法修訂草案中并未對企業、商家不履行參保義務做出懲罰性規定。我們期待這部法律出臺時能夠真正成為防范火災,更好保護公眾權益的硬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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