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多少礦難要發生?
2009-05-31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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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難的發生頻率近年一直居高不下,且有上升勢頭。這種遠離陽光的“地下災難”,為那些本就貧困而勞苦的礦工及其家庭造成了滅頂之災,也為國家造成巨大地財力物力損失。近年陸續發生的驚天礦難,對政府和社會的安全神經觸動不能說不大,政府也采取了力度頗猛的整治措施,然而類似的災難依然繼續發生。原因究竟在哪?以吉林灣溝煤礦礦難為例,發過停產通知并多次進行督查,按理說管理部門的工作已做到了家,可為何還能暗地生產直至釀成大禍?這里就有個最值得注意問題即:礦井存在安全隱患本來就應無條件取締和封存,即使再充分地理由都不能讓步。僅發通知和督查,對于人命關天的事情來說,似乎顯得手段過軟。前些年,礦難問題嚴重的時候,政府也三令五申強調關閉小煤窯,結果怎樣?由于缺乏具體懲治手段,黑心礦主們就仍然在生產。一些國有、集體、私營性質的煤礦,有的缺乏必要地安全設備,有的業主對陳舊或損壞的安全設備不愿投資維修,僅僅因為他們具有生產的“合法性”,政府及管理部門就放松對安全的要求,直至災難一再爆發。這些帶血的沉痛教訓,似乎仍未改變曾經那種“以罰代懲”的軟弱手段。用吉林省副省長的話說:用災難換取的煤炭是帶血的煤炭,由災難換取的財稅是帶血的財稅!
“災難”是“死人”的代名詞,抑制災難便是救贖危險地帶的生命。如果我們不像重視如火災等“地面災難”那樣重視“地下災難”,如果對造成災難的事主不施以嚴刑重罪,則煤礦潛在的隱患就難以根除,令人心悸的礦難無疑將繼續發生。因此,政府對采礦行業的日常安全監督,要像對待已發災難那樣隨時親赴生產現場,發現問題,即予以嚴懲。同時,地方煤礦跟地方財稅屬“利益共同體”,那就要為所在區域的地方政府也套上安全責任“緊箍咒”: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地方領導也要承擔相應地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總之,只有措施落實,懲處嚴厲,人為災難才能得到有效控制,礦工的生命才能不再那樣易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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