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10時,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政策法規司司長黃毅介紹上半年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實施情況。
關于央視大火,黃毅表示:2月9日,央視新址配樓發生了火災,對此,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4月9日,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組成了由國家安監總局牽頭的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經過幾個月的調查、分析,現在現場的勘察基本結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核損工作,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仍在繼續之中。初步認定這是一起由于非法組織燃放煙花而導致的火災,是一起重大的責任事故。目前,對24名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已經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隨著事故調查的深入,我們會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予以披露。
【法律界提示】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作出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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