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昨天正式下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明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要求。其中,省屬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一律免職;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場發生較大事故的,依法予以關閉;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從重處罰,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實施意見》共6個部分28條。其中明確,國有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的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礦長、副礦長、工會主席、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其他企業的礦長、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沒有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未帶班的,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同時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沒有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發生事故的,對企業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013年年底前,煤礦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要建立完善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三等以上尾礦庫必須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2012年年底前,安全距離不夠的加油站必須安裝阻隔防爆裝置或者搬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的有關車輛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GPS定位系統。
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現象嚴重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有關單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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