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10月7日正式施行,本報10月9日曾報道)將擴大到所有礦山企業,今日,省安監局專門發出《通知》,貫徹落實國家安監總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根據《通知》,礦山領導下井辦法自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省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企業,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
國家安監總局規定中明確:對于礦山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罰款。對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政府部門予以關閉。對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發生特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對于重大、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礦山企業礦長。
省安監局結合我省實際,提出貫徹意見主要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制定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辦法,編制月度帶班計劃,建立和完善領導帶班下井檔案,并嚴格落實。帶班下井工作制度要報屬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中央駐晉和省重點企業建立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報屬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的同時,要報省、市安監部門備案。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落實情況,每半年要向屬地縣級安監部門進行備案。今后,省安監局將適時組織督查,并對地下礦山企業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情況進行抽查。
各級安監部門要設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監督檢查結果和處罰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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