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明知井下瓦斯超標仍組織大量工人下井作業,致使煤礦發生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傷的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5名礦長,4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被判刑,1名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被判刑。據悉,這是我國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事故煤礦礦長。
河南省平頂山中院黨組書記、院長郭保振在16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該院9月以來先后3次開庭審理該案,今天第4次開庭進行公開審判。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前,平頂山市新華區四礦處于技改階段,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煤炭生產許可證均已過期。2009年3月20日,該礦被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定為停工停產整改礦井。
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間,被告人李新軍(新華區四礦礦長)、韓二軍(新華區四礦技術副礦長),侯民(新華區四礦安全副礦長),鄧樹軍(新華區四礦生產副礦長)明知該礦屬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瓦斯嚴重超標等重大安全隱患,不僅不采取措施消防隱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檢測員在瓦斯超標時不能讓瓦斯檢測器報警;指使瓦斯檢查員將井下瓦斯傳感器傳輸線拔脫或轉置于風筒新鮮風流處,使瓦斯傳感器喪失預警防護功能;指示他人偽造瓦斯報表,有意逃避監管,隱瞞重大安全隱患。同時,4名被告人還擅自越界開采煤層,以罰款相威脅,違規強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
另1名被告人袁應周(原礦長助理)明知井下瓦斯傳感器位置不當,不能準確檢測瓦斯數據,安全生產存在重大隱患,仍按照李新軍、韓二軍的安排,強行組織大批工人下井作業。 另查明,2008年,李新軍指使陳建設(另案處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學”印章,偽造有關證照,騙取了礦長安全資格證書。
2009年9月5日,該礦發生冒頂。8日,侯民、袁應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的第二天,仍強行組織93名礦工下井生產。而井下因冒頂造成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積聚大量高濃度瓦斯,而瓦斯傳感器被破壞無法正常預警,煤電鉆電纜短路產生高溫火源引發瓦斯爆炸,導致76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9人輕微傷。
根據5名被告的犯罪事實與證據,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新軍、韓二軍、侯民、鄧樹軍在主觀上屬間接故意,事故發生后主動報告,積極搶救,可從輕判處,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新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韓二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侯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鄧樹軍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袁應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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