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違規動火未必導致火災,但火災大都是由違規動火引發的。近日,浙江嘉興南湖區消防大隊在華盛塑料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電焊工劉某無證上崗進行電焊氣割作業,雖還未經證實是否因此引發火災,但其未持證從事氣割作業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因此被處以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事情還得從去年年底的一起火災說起。2010年12月29日13時17分,嘉興南湖余新華盛塑料有限公司露天倉庫在半年時間內第二次發生火災,經過市區四個中隊12輛消防車、78名消防官兵及一個專職消防隊近2個小時激戰,終于將成功大火撲滅。
大隊進行火災調查時發現,當地人劉某在事發當時曾經在現場進行過電焊氣割作業的事實。是否因此引發火災,消防部門隨即進行了深入調查,并傳喚當事人制作筆錄。然而劉某一開始極其不配合,在問詢過程中反復強調自己只是去過現場,對于是否無證從事電焊一事總是不置可否的態度。調查人員不辭辛勞,對當時在現場工作的其他工人及華盛塑料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詢問了解,由于直接目擊證人不認識劉某某,大隊調查人員還運用現場辨認和實地印證等方法對證據進行了固定,同時再三給劉某詳細講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列舉了因無證操作、違規作業造成的上海重特大火災慘痛案例。在強大的政策壓力與大量事實證據面前,劉某終于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對自己無證從事電焊氣割的事實供認不諱。
經調查,劉某的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定)。
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有效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1月27日,南湖區公安分局據此依法對無證從事氣割作業的劉某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到手上時,后悔不已的劉某表現出了無比的悔意,可惜為時已晚,一時的糊涂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結果。劉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表示愿意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
據了解,這是今年以來嘉興全市首起因無證從事電焊作業而被拘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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