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率先試行電梯事故首負責任制度,廣州昨啟動試點
今年5月份,國家質檢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了《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廣東將在全國率先試行“使用權者”首負責任制度,這意味著,住宅小區發生電梯事故的“首負責任人”就是物管,無從推脫。
此次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方案》在明晰主體責任上有新突破。會上,廣州市質監局局長梁建清強調,要對電梯使用管理權進行改革,落實電梯“使用權者”安全第一責任。也就是說,當發生電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損失時,使用權者對事故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然后,電梯的“使用權者”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的制造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損失。
梁建清介紹,所謂的“使用權者”,就是直接與電梯使用者(消費者)構成利益關系的,而常見的“使用權者”包括住宅小區中負責電梯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昨日會上,廣州市部分電梯所有權者和使用權者代表現場簽訂了《電梯授權使用管理合同》,確認了物業公司的使用權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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