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6月17日電 廣東首次對負有安全責任的國企負責人進行了重罰,河源市交通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分別罰款20萬元。
2003年6月6日7時15分,河源市交通集團同發運輸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所屬一輛金龍牌大客車(核載30人,車上實載47人),從河源開往深圳途中,在河源市東源縣境內翻車墜河,造成32人死亡,4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20萬元。
后經交通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調查取證、核實和鑒定,客運車輛嚴重超載,駕駛員快速行駛,臨危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當事客運公司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嚴重疏于管理;有關職能部門管理松懈,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胡建昌說,安全生產部門不再簡單地對企業進行處罰,而是依法針對個人加大了處罰力度,真正使責任人負起責任。
處理結果如下:河源市交通集團董事長卓少邁,行政記過處分,罰款20萬元;河源市交通集團總經理助理、同發公司總經理張漢雄,行政降級處分,罰款20萬元。肇事車駕駛員李招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7年。肇事車售票員林潤花,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河源市交通集團同發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經理陳燕輝,責成河源市監察局督促對其解聘處理。河源市東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指導員羅壽強,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河源市東源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交警大隊大隊長俞李波,行政記過處分。河源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科科長徐煥雄,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河源市交通局分管道路運政工作副局長張小宏,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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