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太原12月8日電記者鮑丹報道:山西省政府日前下發《關于落實煤礦安全責任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的規定》,該規定共13條。對各級相關部門領導提出了嚴格的懲罰措施,輕則行政警告,重則撤職,這在山西省還是第一次。
首先,從下到村委會主任,上到地市“一把手”,都制定了懲罰措施。如果無證礦在5日內沒有被發現、制止和向上級報告,該村村委會主任要被罷免;在一個鄉(鎮)內出現一處非法開采或應關未關的煤礦,該鄉(鎮)長將被處以行政警告及至記大過;出現兩處以上(含兩處)無證非法煤礦,一把手將被撤職;縣(市、區)一個月出現兩處以上無證煤礦、非法生產或應關未關煤礦,關閉未達“六條標準”的,“一把手”及分管副縣(市、區)長將被處以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接到有關非法礦井的舉報,卻未組織關閉的,“一把手”將被行政記大過及至撤職;地區內三個縣(市、區)一月之內出現六處以上無證煤礦的,分管副市長將被行政記過及至降級。
其次,其他部門的“一把手”也有責任。國土資源部門,如果一個月內有兩個鄉(鎮)出現兩處以上無證煤礦,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一把手將被撤職。發現或接到無證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的舉報,3日內未查處或在30日內無查處結果的,局一把手將被行政記過及至降級;如果煤礦企業營業執照過期或未通過年檢,該吊銷的沒吊銷,工商部門負責人將被行政警告及至降級。公安機關如果給無證礦井、證照不全、證照過期礦井或停產整頓礦井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或對非法使用民爆物品查處不力的,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將被行政警告及至降級。供電部門如果為非法、違法礦井提供電力服務,而且,在查處非法煤礦過程中,未按規定拆除電力設施,各級供電部門負責人將被行政警告及至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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