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1月28日電(記者石永紅)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分別判處氟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薛春林、總經理助理于廣輝有期徒刑4年、3年。
2006年7月28日,這家公司發生爆炸,造成了22人死亡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間,為降低生產成本,薛春林指派于廣輝等人私下引進不完整的氟化工藝。在臨海新廠區建設車間、布置設備過程中,薛春林、于廣輝等也違反化工安全建設規程。2006年7月公司在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仍然使用不完整的氟化工藝試生產。2006年7月28日,28號氯化塔發生爆炸,造成氯化車間、硝化車間、氟化車間、機修車間的生產工人及現場附近施工人員計22人死亡、29人受傷(其中4人重傷)。
法院審理認為,薛春林、于廣輝違反國家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組織生產,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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