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3日,昆明新機場在建設過程中發生垮塌,造成7人死亡,3人重傷,20人輕傷,11人輕微傷。日前,官渡法院經審理認定:負責該工程建設的4名主要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對他們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其中兩名被告人緩刑4年。
事件回顧:
支架架體構造缺陷造成垮塌事故
去年1月3日下午2點20分左右,昆明新機場航站區停車樓及高架橋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橋工程在澆箱梁過程中發生支架局部坍塌重大事故。經鑒定,這次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重傷、20人輕傷、11人輕微傷,造成經濟損失死亡賠償費225萬余元、醫療費300萬余元、引橋坍塌的直接材料及現場清理損失71萬余元。
事發以后,相關部門經調查認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架體構造有缺陷,支架安裝違反規定,支架的鋼管扣件有質量問題,澆筑方式違反規范規定,導致架體局部失穩,牽連架體整體坍塌。此外,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支架及模板施工專項方案有缺陷,發現支架不規范未及時進行整改,未認真履行支架驗收程序,以及安全管理不到位、技術及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等。
公訴機關:
4責任人涉嫌安全責任事故罪
昆明市政府成立的調查組查明,早在2009年4月,云南建工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市政建設)中標昆明新機場航站區停車樓及高架橋工程。之后,建工市政建設組建昆明新機場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進入工地開展施工。當時,建工市政建設委派潘國成和陳某擔任項目部副經理。
2009年4月,項目部與云南城市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該公司委派郭學智擔任該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
此后,建工市政建設經過考察,將事發合同段的模板支撐、鋼筋制作安裝和砼澆筑分項工程的勞務施工分包給吉林一家勞務公司。該公司代廣學和代金昌分別擔任該項工程的施工隊隊長和現場工長。
事發以后,官渡區檢察院經過調查,認為潘國成作為項目部副經理,對施工現場負有安全管理責任,但其未按照規定制止不正確的施工方式,未按規定組織人員對箱梁進行預壓,對垮塌事故的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專業監理工程師郭學智沒有嚴格審查負責支架搭設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沒有按照規定對腳手架的搭設、箱梁的預壓等施工方式進行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未盡監理職責的責任;此外,代廣學和代金昌也對此事故負有現場管理責任。公訴機關指控這4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
本案屬于多因一果
去年年底,這起案件在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郭學智的辯護人稱,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個人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施工單位應當為第一責任人。本案屬于多因一果,郭學智所在的監理單位是整個施工現場的單位之一,郭學智主要負責施工現場的巡查和驗收,他個人既非法人代表,也非項目總監,無權決定施工方案。他在事發以后積極搶救傷員,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懇請法院從輕處罰。
潘國成的辯護人也認為,這次事故的嚴重后果系由多個相互獨立的原因結合在一起造成的,且潘國成的行為不屬于“情節特別惡劣”,因為事故后果嚴重不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辯護人建議法庭對潘國成適用緩刑。
代廣學的辯護人則說,代廣學不應對鋼管、扣件的質量負責,因為這些材料是得到建工市政建設的驗收以后才在施工中使用的,代廣學在施工中沒有具體負責安排工人施工,所以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此外,代金昌的辯護人也辯稱,代金昌主要負責工人的個人安全,并不存在督導不力,所以希望法庭能夠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4責任人獲刑
日前,官渡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公訴機關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學智、潘國成、代廣學、代金昌4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官渡區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潘國成和郭學智有期徒刑3年。判處代廣學和代金昌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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