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關區人民法院、溧水縣人民法院20日分別對南京“7·28”事故三起關聯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六名責任人分別被判處3至9年有期徒刑。
2010年7月28日,位于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拆除工地發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其中14人重傷,爆燃點周邊部分建(構)筑物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784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棲霞區政府邁皋橋街道辦事處原主任施靖在組織拆遷南京塑料四廠地塊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導致地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繼而引爆附近的中華飯店,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下關區人民法院認為,棲霞區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原主任朱廣源在明知棲霞區政府邁皋橋街道辦事處未辦理拆遷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應被告人施靖的請求,違反工作職責和程序,擅自決定以棲霞區拆遷辦的名義對南京塑料四廠地塊發布拆遷通知,并由棲霞區拆遷辦拆遷安置科原科長王有道具體落實;王有道明知上述實情,仍然違規予以辦理。此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溧水縣人民法院認為,工程隊負責人邵殿軍在無拆遷施工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承攬南京塑料四廠地塊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組織董來榮及方強鋒等人進場施工。董來榮擅自指揮方強鋒操作挖掘機進行地下挖掘;方強鋒在發現地下不明管線時,仍用挖掘機抓頭清理不明管線上的塵土,將丙烯管線抓破,從而釀成事故。此三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施靖有期徒刑5年,而另5名被告人則因本案及其他犯罪分別被判處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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