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豐城曲江煤炭“7.31”頂板事故 7名相關責任人受處分
9月23日,記者獲悉,近日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7 31頂板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7名相關責任人受處分,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處罰款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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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記者獲悉,近日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7.31”頂板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7名相關責任人受處分,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處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7年7月31日11時20分,豐城曲江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曲江公司)東三運輸上山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7.4萬元。
事故發生后,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中監察分局會同豐城市公安局、監察局、工會、安監局、煤炭局并邀請豐城市檢察院成立事故調查組,于2017年8月1日~8月3日對事故展開了調查。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的直接原因為葫蘆掛在支護錨桿上起吊設備,頂板垮冒,造成作業人員埋壓致死。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有職工違章作業,違規起吊設備;礦井隱患排查不力;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夠,自保互保意識不強,有輕安全思想。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上,共處理7名相關責任人,其中,周旭文,曲江公司運轉隊皮帶司機,用葫蘆掛在支護錨桿上起吊設備,違章作業,自主保安意識不強,造成頂板垮冒被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
吳細和,曲江公司運轉隊員工,事故現場帶班組長,對事故現場頂板存在隱患的嚴重性估計不足,對違章作業現象不制止,安全聯保意識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并處2000元的行政罰款;
胡秋龍,曲江公司運轉隊黨支部書記。對職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夠,職工有輕安全思想和違章作業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周志勇,曲江公司運轉隊隊長,工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工區安全管理不力,職工違章起吊設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涂振球,曲江公司機電副總經理,分管公司機電運輸工作,運轉隊主管領導,疏于對區隊日常管理監督,隱患排查不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張翔,曲江公司安全副總經理,分管礦井安全工作。組織隱患排查不力,安全監督不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彭東升,曲江公司總經理,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督促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34000元(處上一年度年收入11.42萬元的30%罰款)的行政罰款;
此外,曲江公司職工安全教育不夠,現場安全管理不力,隱患排查治理不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導致2017年7月31日發生一起死亡一人的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給予曲江公司處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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