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3.1”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17名責任人被處理
2015-09-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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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官方消息,深圳機場3•1車禍事故調查報告今日公布,經調查認定,事故是一起由于駕駛員楊明晰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機場集團及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17官員面臨處理。今年3月1日15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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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10日發布《深圳市“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認定,深圳“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駕駛員楊明晰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機場集團及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17名相關責任人員被處理。
《報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由楊明晰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50%以上,且操作不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交警大隊與西航站區派出所履職不到位,以及機場集團對安全隱患整治、管理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是導致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報告》建議,責成公安機場分局向深圳市公安局作出書面檢查;給予機場分局分管交警大隊的副局長魏傳寶等6名公安干部政紀處分;給予包括機場集團安全總監兼安全服務管理部總經理賈華在內的7名機場集團相關責任人處分;責成公安分局局長陳少翔等4人作書面檢查。
2015年3月1日15時,楊明晰駕駛粵BA495Q號小型轎車以97.8公里/小時時速沿深圳機場T3航站樓領航高架橋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碰撞在右側水泥防護欄旁駐足的人群,5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余24人受傷。司機楊明晰在事故發生后墜落至橋下地面,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該案涉事車輛粵BA495Q號小型轎車車輛轉向系、制動系、行駛系等裝置未檢見安全隱患,駕駛員楊明晰無涉酒涉毒情況,血液中未檢出酒精、甲基苯丙胺(冰毒)、苯丙胺、MDMA(搖頭丸)、MDA、氯胺酮(K粉)單乙酰嗎啡、嗎啡、可代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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