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政府公布《武江惠民新華北路64號4·22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4月22日上午9時許,在武江區新華北路64號604房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工人羅*周臨窗進行室內天花吊頂作業時,墜落至一樓戶外平臺,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識不強、安全監護缺失、作業環境不安全、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武江惠民新華北路64號4·22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概況
2024年4月22日早上九時許,工人羅*周在新華北路64號604房進行吊頂工作時,不慎墜落至一樓戶外平臺,事故發生時,羅*周為單人作業,現場無人監護,墜落處窗戶未安裝,無警示、無防護欄、羅*周本人未做任何安全措施。
(二)事故相關人員
1.林*雄,是武江區新華北路64號604房裝修工程承包方。
2.楊*群,是武江區新華北路64號604房業主。
3.羅*周,是武江區新華北路64號604房裝修工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2月,屋主楊*群與包工頭林*雄達成口頭協議,將其位于武江區新華北路64號604房的舊房子,交給林*雄進行裝修。因楊*群常年居住在上海,裝修全程由林*雄跟進負責,林*雄在與房主楊*群達成一致后,開始動工對新華北路64號604房進行裝修。2024年4月中旬,林*雄找到羅*周,聘請羅*周負責裝修的木工、吊頂等工作。
2024年4月22日早上約8時,林*雄到達新華北路64號604房,8時30分左右,工人羅*周到達新華北路64號604房,隨后進行吊頂工作。羅*周吊頂作業處,原為陽臺,現經裝修改造成廚房,事故發生當時,廚房(原陽臺)窗戶未安裝,無防護欄,羅*周作業點為窗戶旁洗手臺一側。大約9時,羅*周讓林*雄下樓購買玻璃膠,此時羅*周為單人作業。當林*雄走到一樓的時候,就聽到“砰”的一聲,羅*周墜落至一樓戶外平臺。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林*雄立刻撥打了120,并在醫護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心肺復蘇,上午9時27分,120救護車到達現場,羅*周心電圖呈直線,當場死亡,隨即,在醫護人員的提醒下,林*雄撥打了110報警。經民警調查,初步排除刑事案件。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粵北人民醫院120救護人員于9時27分趕到事故現場,診斷羅*周當場死亡,心電圖呈直線。
事故發生后,惠民街道辦事處組織家屬與屋主、承包方進行協調。4月25日下午3時 ,惠民街道辦事處綜治辦聯系死者羅*周的家屬,新華北路 64號604房房主楊*群的兒子楊*勝(因楊*群一直居于上海,委托其兒子楊*勝處理),以及承包方林*雄進行調解,同時邀請新華北社區駐點律師參與此次調解并從法律層面對涉事三方進行解釋。最終,經過協調,死者家屬和房主、承包方達成一致意見,承包方先承擔人民幣310000元 (含喪葬費 )的賠償金,房東和承包方自行內部協商分擔費用,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承包方林*雄現場通過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死者家屬支付了第一筆賠償金 50000元 ,剩余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2024年4月28日已全部支付。
(四)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信息報送及時,未出現遲報、漏報、瞞報情況, 事故救援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應急處置開展有序,未發生因應急處置不當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擴大及發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傷亡人員情況
死者:羅*周,系新華北路 64號 604房裝修工人。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47萬元。
四、鑒定、現場勘察及調查情況
(一)鑒定情況
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羅*周尸表檢驗表明,死者右側額部及右眉弓處挫裂創,深達骨質,右眼下瞼至右顴部挫傷,右側鼻孔見血跡,舌挫傷。雙側肋骨多發骨折,胸骨骨折,右側胸壁下段小片狀擦傷,腹部左側條片狀挫傷。左前臂見散在近似平行的擦劃傷,左腕部擦挫傷,左手拇指掌指關節處挫裂創。右前臂前側條片狀擦挫傷,右手虎口處挫裂創。左大腿上段條片狀擦挫傷,雙側大腿后側上段大片狀挫傷,邊緣清晰,其中左側大腿挫傷內見挫裂創口。右側大腿上段骨折,右小腿上段外側挫裂創。死者褲子上見崩裂口和撕裂口。結合案情及現場情況,初步推測死者符合高墜死亡體征。
根據粵北人民醫院《韶關市院前急救及轉運交接記錄表》,羅*周高處墜落,心電圖呈一條直線,現場死亡。
(二)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新華北路64號樓與北側圍墻之間的過道地面,死者羅*周頭朝西北腳朝東南,身旁地面有一節吊頂用的鐵龍骨。一樓地面見散落的碎玻璃,圍墻上裝有花架,已經折彎。新華北路64號604房作業處廚房窗戶未安裝,窗旁地面有一木制梯子,現場未見安全帶、安全帽等安全防護用具,窗戶處無警示、護欄等。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死者羅*周安全意識不強,辨識風險隱患不足,在無從旁監護、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吊頂作業,失足從6樓墜落至一樓戶外平臺,導致其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房屋裝修承包人林*雄一是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理念缺失,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按規定與裝修工人羅*周簽訂勞務協議,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未對羅*周進行安全教育,未配齊勞動防護用品;二是現場安全監護不到位,事故發生之前,林*雄察覺到羅*周身體有不適,卻未要求羅*周停止作業,羅*周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繩的情況下進行吊頂作業時,林*雄未做到監督羅*周落實安全措施,未從旁監護;三是未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林*雄作為現場實際負責人,明知作業點旁窗口處存在的安全隱患,需先安裝好窗戶再進行其他作業,但仍未及時進行消除,也未進行安全警示、防護欄等安全措施。
2.房主楊*群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與裝修承包人林*雄口頭商定裝修承包合同,認為把裝修交給林*雄全權跟進即可,未提醒林*雄聘用工人作業時應該注意的安全事項,未對進場裝修的工人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未對裝修施工現場進行監管。
七、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建議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羅*周,武江區新華北路64號604房裝修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在吊頂作業過程中未佩戴安全繩和安全帽,未意識到臨邊作業的危險性,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羅*周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責任人員
林*雄,武江區新華北路64號604房裝修承包方。在不具備裝修資質的情況下,承接新華北路64號604房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未與房主簽訂有關協議。對于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且身體不適的羅付周進行登高吊頂作業時,林卓雄未進行有效制止,未對羅付周進行安全培訓,未依法為其購買工傷保險,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窗戶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建議由武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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