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日0時37分許,國道312線平涼市崆峒區四十里鋪鎮軍張村境內,發生一起輕型普通貨車與重型半掛車迎面相撞,造成3人死亡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工作規范》《平涼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成立了崆峒區“5·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依法依規開展事故深度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查閱資料和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主要教訓,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5月1日,駕駛員楊某駕駛陜KL830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HA66A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裝載石料,途徑X049線、興園路后駛入國道312線;5月2日0時37分,沿國道312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839公里700米處(崆峒區四十里鋪鎮軍張村路段),超越前方重型自卸貨車時,駛入路左與相對方向的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救援情況
2024年5月2日0時41分,陜KL8302號重型半掛車駕駛員楊某撥打110報稱:“崆峒區北濱河路國維淀粉廠東側,我駕駛陜KL8302大車和一輛小車肇事,小車人員被困,已撥打119、120,請求出警。”接警后,相關單位和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
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該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經初步核算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244.97萬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責任認定及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檢驗鑒定等證據綜合分析,該起事故系駕駛員楊某持實習期機動車駕駛證夜間駕駛非法改裝、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且嚴重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法超車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責任認定
楊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楊某的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大,過錯嚴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平涼市崆峒區“5·2”事故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交通參與者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
1.車輛駕駛員無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駕駛員楊某持實習期機動車駕駛證夜間駕駛非法改裝、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且嚴重超載(超載217.08%)的機動車違法超車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道路運輸經營業戶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未落實車輛維護等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楊某違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3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未落實車輛維護制度。
(二)企業存在的問題
1.貨運源頭企業未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履行貨運源頭企業安全管理職責,未開展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運輸;未落實源頭治超責任,違反《甘肅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為魯HA66A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違法超限裝載,默認或放任超限超載行為,放行超載車輛其駛出廠區,加重了事故傷亡后果。
2.石料客戶企業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對貨運車輛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依法與肇事車輛駕駛人簽訂合同。違反《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17號)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未與承運人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違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6年第62號)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通過提貨單方式下達超過車輛核載限值的運輸指令,存在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3.輕型普通貨車所屬公司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故車輛核載2人,實載3人,存在超員現象,加重了事故傷亡后果;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不到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未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或其他商業意外保險,未給涉事車輛購買座位險。
4.車輛改裝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且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38900)、《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要求。行駛證登記外廓尺寸12500/2550/3100mm,事故發生后調查該車車廂外廓尺寸為3800mm,加高700mm。
5.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落實《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未經實車到場檢驗檢測出具與實際不符的檢驗報告,涉嫌虛假檢測。
(三)相關職能部門存在的問題
公安、交通、工信等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危貨車輛在道路運輸過程中的超限超載等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檢查執法頻次和力度缺乏;落實“一超四罰”工作不力,超限超載專項工作開展不嚴不細,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在“五一”期間開展交通領域安全監督檢查不及時,未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超限超載行為;對違法違規超限超載裝載的企業宣傳教育不夠,貨運源頭監管信息化建設不完善。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核發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許可的經營業戶和運輸車輛監管不到位,未檢查督促經營業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和落實車輛維護等制度。
五、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公安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人員5人;給予行政處罰人員7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3家;追究黨紀政務責任人員7人;給予問責的相關單位和部門4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崆峒區“5·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也反映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短板不足,為深刻汲取教訓,引以為戒,推動部門行業責任落實,下一步,將嚴格落實事故預防各項工作措施,全力預防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扭轉形勢、穩住局面。
(一)全力推進道路交通安全齊抓共管格局。全市各級各部門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事故可防可控”理念,深入查找問題短板,充分發揮安委會、道安委、治超領導小組等協調議事機構的牽頭抓總作用,深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和綜合治理,牢牢守住堅決不發生重特大事故、全力遏制較大事故、最大限度壓減死亡事故的工作底線。
(二)全力推進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集中行動。組織應急、交通、工信等部門對轄區內煤炭、水泥、砂石等貨場和生產企業及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進行全面梳理排查,公布重點貨物源頭單位名單。全面清理整頓“大噸小標”車輛,確保車輛噸位符合規范標準;把打擊非法改裝拼裝車輛作為車輛源頭管理的重中之重,對擅自從事非法違規改裝、拼裝車輛的企業堅決予以懲處;嚴把貨運市場準入關,嚴格落實貨運質量信譽檔案考核制度,對嚴重超限企業、車輛及駕駛員依法撤銷車輛營運證或從業資格證,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源頭治理和風險防控能力。
(三)全力推進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持續推進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滾動排查“人、車、路、企”風險隱患,深化對國道312、566、244線,省道304、203線等主干公路安全設施及隱患突出路段“一路一策”排查治理,加快推動交通標志標線、安全設施建設,同時全面推進農村公路隱患突出路口路段治理和生命防護工程建設任務,通過掛牌督辦、典型通報、專項督查等方式,重點督辦解決一批重點難點問題。
(四)全力推進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提示警示教育。積極發揮公安交管部門職能優勢,持續開展“七進”、“美麗鄉村行”、“一盔一帶”等主題宣傳,強化對各類人群尤其是客貨運輸等重點駕駛人的法治宣傳和政策引導,提高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將本起事故作為典型宣傳案例,深入客貨運輸企業,利用觀看警示教育片、張貼海報等方式,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引導重點車輛駕駛人安全駕駛、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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