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員集體辭職背后的監管體制悖論
2009-05-26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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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以來,漣源市煤炭工業局下轄的48名鄉鎮安監員,先后以各種理由提出辭職。在外人看來,煤礦安全監管是個肥差。安監員為何集體辭職?記者經過多方調查得知,經濟窘迫,只是漣源市鄉鎮安監站暴露的問題之一,問責嚴厲、工作沒有安全感似乎才是辭職背后的主要原因。
身為安全生產監督員,自己卻沒有安全感,這聽起來仿佛只是一個笑話,然而,從報道中反映的48名鄉鎮安監員集體要求辭職的情況來看,這個看似笑話的笑話其實是個非常嚴肅甚至嚴重的命題。那么,問題的嚴肅嚴重性表現在哪里呢?也許有人會說,是因為基層安監員的工資待遇太低、缺乏安全感,在我看來,這樣的說法雖然沒有錯,但還不是問題的根本。
這需要結合我國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來分析。我國安全生產監督體制可以用一系列示意圖來說明,一般程序是:安監員發現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廠礦企業整改―問題完結,但事情往往不會這樣順利,一旦廠礦企業出于各種理由不整改呢?示意圖就會變成:安監員發現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廠礦企業不整改―托關系找后門―不了了之―發生安全事故―上級追查―問題被整改―責任追究―廠礦企業及監管責任人(安監員是直接責任人)受處分;還有一種情況,假使安監員沒有盡到監管義務導致事故發生的,安監員更是要負直接責任,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只要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身處監管第一線的基層安監員都難以做到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監管體制悖論由此表現得淋漓盡致。這就容易滋生一種現象,為了避免發生責任事故而被追求行政責任甚至法律責任,安監員最原始的沖動不是加強監管,強化整改,而是想方設法保護自己,避免受到責任追究。問題也就出在這里,良性的制度應該是只要監管員盡到一己之責便可以避免責任追究,也就是說,充分履行職責和自我保護應該是一致的,但現實是,由于受到地方保護、法治不成熟、權小責大等外在因素的制約,一線安監員幾乎不可能做到充分履職,于是尋求自保甚至不惜與廠礦企業合謀,掩蓋事實真相,避免暴光被上級知道就成為了一線安監員的首要選擇。正如一位自稱曾是安監人員的網友所說:(安監員)發現了安全問題等于發現了自己的安全問題。
沒有純粹高尚的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安監員懂得保護自己并沒有錯,錯就錯在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個人方面的還是體制導致的,如果是前者倒不難解決,如果是后者,最終導致安監員人人自危,被逼集體要求辭職,則應該重點尋找安監管理體制方面的原因,逐級明確職權和責任,切莫總是把一線安監員當替罪羊,把他們給整成弱勢群體。一線安監員的履責情況直接關系到生產和人身安全,消除安全監管黑洞就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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