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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酒駕”專項行動正在全國展開,截至18日8時,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已查處5602起酒后駕車違法行為,成果令人欣慰。但在專項整治期間仍有滿身酒氣、搖搖晃晃地把著方向盤疾駛的現象,專項行動過后又會如何?
酒后駕車的代價往往是生命!酒后駕駛已成為“人人喊打”的世界病。在法律上認定酒后駕車者主觀放任的故意性,強化交通法規管制進行嚴懲,是許多國家共同的原則。在美國,酒后駕駛屬于刑事犯罪,只要警察懷疑駕駛員是酒后駕駛,就可以當場將其逮捕;酒后駕車撞人將以二級謀殺定罪,賣酒給司機的餐廳將承擔連帶責任。
相比之下,我國酒后駕車行為卻尚未入罪,處罰力度遠遠低于其他國家。在我國,認定酒后駕車0.2%(即駕駛員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20毫克)的起點是瑞典的10倍、德國的7倍、日本的4倍。難道中國人更能忍受酒精,對麻醉的神經有更強的控制能力?成都、南京、杭州等地的惡性交通事故、嚴打之下數千駕駛員頂風作案,給出的答案是:否。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酒后駕車如果沒有發生事故,被交警查獲后面臨的是行政處罰,僅僅是交納小數額罰款,暫扣駕駛證,最嚴厲措施也就拘留15天;如果發生事故,還要達到致人重傷以上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法理上屬于過失犯罪,要是對受害人進行較好的賠償、安撫,可以判處緩刑。近來,個別地方為了警示世人,對酒后駕駛造成重大傷亡的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施以了重典。然而相似案件各地判決標準不一致,量刑差異大,又引發廣泛爭議。
一方面,違法成本過低,使得違法者有恃無恐;另一方面,量刑尺度差別過大,有失法律的嚴肅性。相關法律法規在設計之初,我國尚未進入汽車時代,有所局限在所難免。但是隨著汽車保有量的迅猛增加,尤其是因酒后駕駛導致的事故日益增多,有關部門的立法觀念、立法標準都要與時俱進。
不管是專家呼吁的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還是對“酒駕”單獨定罪,及時對法律規定明顯有待改進的地方進行調整,這是時代的需要,更是對人民健康權、生命權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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