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大概2點半前后,寧夏石嘴山大峰礦再一次發生爆炸事故,這次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距離上一年爆炸事故僅有一年之隔!
法律該如何面對本次爆炸事故!對于此法律應該做很多事!
首先就是檢討立法漏洞
我國的法治建設已取得了許多的進步,但畢竟法治落地在中國的時間并不長,當前社會處于轉型期,這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即提供了機遇,也提供了挑戰!
拿本次事件而言,對于礦山的爆破我們不是沒有法律規定,我們有《礦山安全法》、并配有《礦山安全實施條例》,此外各個省市還對于礦山爆破的安全做了適應自身情況的相應規定。可是,同一個礦山連續兩年出現爆炸事故!這說明了什么?
對于此,立法存有漏洞,我們不能回避!
《礦山安全法》是我國1992年頒布的,而1992年下半年我們才提出“市場經濟”,因而可以說《礦山安全法》制定過程,主要還是以“計劃經濟”為立法指導思想。因而此法更多的體現“權力政府”,而非“責任政府”。
此外,《礦山安全法》第8條規定了“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第13條規定了“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然而《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配套的開采規定則表明,國土資源部頒發相應的采礦許可證,無需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即可登記。
其實是同一個問題,但相關的法律規定卻不一致,這足以證明:我國采礦安全的相關法律存在極大的立法漏洞!
事故已出,此時若不予以彌補更待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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