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危化企業未公開信息或被罰款3萬
2015-11-05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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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有關信息,將被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由環保部制定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提出,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實行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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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有關信息,將被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由環保部制定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提出,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實行環境管理登記備案制度,對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釋放轉移報告制度。
根據辦法要求,三類企業需要辦理登記,即某種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年生產或使用量大于等于100 千克的;某種其他危險化學品年生產或使用量大于等于1 噸的;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在企業正式運行6 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
辦法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于每年1 月發布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年度報告,向公眾公布上一年度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危害特性、相關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況;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還應當公布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釋放與轉移信息。
同時,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記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生產使用量、銷售去向、供貨來源等信息,以及使用方式、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信息檔案,并長期保存。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環境管理登記情況、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釋放與轉移報告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同時,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 月31 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情況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釋放與轉移數據,匯總上報至環保部。
辦法提出,環保部建立全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匯總和分析全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釋放與轉移的相關信息。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予以處罰的情況。
其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的,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在辦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過程中未如實申報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縣級以上環保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或者環境管理信息檔案的,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定期對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記錄的,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釋放與轉移信息或者環境風險防控管理計劃的,由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1條的規定處罰。
對于從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法說,構成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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