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1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劉偉介紹,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的一大亮點就是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是建立了以下幾項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員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間接影響安全生產。安全生產人人都是主角,沒有旁觀者。這次修改新增全員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就是要把生產經營單位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調動起來,形成人人關心安全生產、人人提升安全素質、人人做好安全生產的局面,從而整體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二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是國內外企業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嚴格落實分級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引發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生產法已經確立的重要制度,這次修改,又補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規定,目的是使生產經營單位在監管部門和本單位職工的雙重監督下,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到位。
三是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次修改,增加了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的規定。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要求,高危行業領域主要是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八類。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僅包括企業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方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相關救援救護、事故鑒定和法律訴訟等費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事故預防功能,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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