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快捷、有效地搶救和處置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實把事故損失控制到最低限度,保障全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302號令、省政府第106號令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以及《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樟樹市搶救處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揮部。
總指揮:喻曉社
副總指揮:張家良、劉少榮、鄭志清、陳勝、付亞紅、夏敏
成員:事發鄉鎮辦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市法院、檢察院領導,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經貿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財政局、監察局、總工會、鄉企局、衛生局、交通局、礦產局、勞人局、廣電局、技術監督局、民政局、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樟樹供電公司、電信分公司、交警大隊、武警中隊、消防大隊、預備役營、事發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凡全市范圍內發生特大事故,由市搶救處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揮部組織搶救,總指揮掛帥指揮,分管副總指揮具體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搶救工作。
市搶救處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揮部下設六個組:綜合協調組、現場搶救組、治安保衛組、后勤保障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各組組成人員由現場指揮根據事故類型、大小及各組職責分工確定。
二、處理范圍
1、工礦企業重特大事故;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
3、校園(含幼兒園、托兒所)重特大事故;
4、建筑行業重特大事故;
5、公共娛樂場所重特大事故;
6、重特大火災、森林火災事故;
7、各類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8、其它突發性重特大事故。
三、職責分工
1、綜合協調組
組長:事發市直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或事發鄉鎮辦政府領導。
成員:政府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經貿委、廣電局負責人。
主要職責:上傳下達,聯絡協調各組工作,并負責收集、整理、上報事故信息和搶救進展情況,對外發布事故消息。
2、現場搶救組
組長:事發市直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事發鄉鎮辦政府主要領導。
成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鄉企局、礦產局、衛生局、交警大隊、武警中隊、消防大隊、預備役營。
主要職責:制訂搶救方案,實施現場搶救。并負責收集有關情況資料,為事故查處作準備。
3、治安保衛組
組長:市公安局負責人或事發鄉鎮辦政府分管領導。
成員:公安局、人武部、武警中隊、預備役營負責人。
主要職責:維護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搶救需要實行區域交通管制,控制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及其資金資產,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采取措施,依法打擊干擾事故搶救、破壞事故現場、帶頭策劃或煽動鬧事者,保障事故搶救和善后工作快捷、高效、有序進行。
4、后勤保障組
組長:事發市直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或事發鄉鎮辦政府分管領導。
成員:政府辦公室、財政局、交通局、供電公司、電信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事發單位負責人。
主要職責:保障事故發生地的通信暢通和電力供應,保障搶救和善后工作所需資金、物資供應,保障事故現場工作人員的基本生活。
5、事故調查組
組長:市監察局負責人。
成員: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勞人局、技術監督局、鄉企局、礦產局等有關部門人員。
主要職責:參與事故的調查與取證,查清事故原因、經過,提出責任劃分及其處理建議。
6、善后處理組
組長:事發市直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或事發鄉鎮辦政府領導。
成員:總工會、民政局、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事發市直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事發鄉鎮辦有關部門工作人員。
主要職責:協調傷員搶救和治療,安撫死難者家屬,做好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思想工作,動員各方面力量維護社會穩定。
四、力量配備
公安局20人 法院2人 檢察院2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8人 行業主管部門10人
交警大隊10人 武警中隊10人
消防大隊10人 預備役營10人
衛生局10人 交通局10人
樟樹供電公司8人 林業局10人
建設局10人 經貿委10人
各鄉鎮辦相關人員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靠前指揮。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及時搶救和妥善處置重特大傷亡事故,作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靠前指揮,分管領導要精心安排,組織調度,現場指揮,根據事故類型、事故大小及態勢及時采取相應對策,確保事故搶救工作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
2、部門配合,常備不懈。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組織機構,制定應急方案,落實參戰人員,配備搶救處理事故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搶險器材、醫療用品等,確保接到事故報告或指揮部命令時,能按要求組織力量迅速趕到事故現場參加搶救。所需人、財、物由指揮部統一調度,隨叫隨到,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或延誤。
3、及時報告,嚴明紀律。各鄉鎮辦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在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后,必須在半小時內電話或電傳報告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對因遲報、瞞報、漏報、錯報事故信息或因組織不力、行動遲緩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等其它嚴重后果的,按照國務院第302號令、省政府第106號令和宜發[2001]9號文件的規定,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鄉鎮辦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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