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工作中管樁突下墜傷右手
王某稱,他是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員,因該建筑公司承接了一樓盤的土建工程施工,他被公司派駐建筑工地擔任施工員,具體負責樁基礎的施工工作。2013年4月的一天,他在工地看到鉤機吊起管樁時,鋼絲繩還有十幾厘米沒有穿過,于是想伸手把鋼絲繩拉過來,但手還沒有碰到鋼絲繩時,管樁突然掉下來,把他的手重重地壓住了,導致其右手被嚴重壓傷。
王某認為,自己所受的事故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勞動部門:
不屬原告職責裁定非工傷
王某所在的公司卻提出,王某的受傷是其違反施工規范、罔顧安全擅自行為造成的,認為管樁的施打、拖拉、捆鋼絲繩均是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圍,不屬于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范圍,更不屬于施工員的工作職責。事發時,公司也沒安排王某到該管樁現場工作等,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而蓬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審查后,認為 “拖運管樁”、“捆綁鋼絲繩”的工序應當由樓盤的基礎工程承攬方公司的人員負責操作,不屬于原告王某的工作范圍。王某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但未有證據證明其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因工作原因導致,于是認定原告王某所受的傷害不屬工傷。
法院:
認定工傷撤銷原裁定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事件中,原告王某雖然不在本崗位,但是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幫助同事進行工作,無論這一行為是否違規,都是屬于在為單位工作,其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放心保)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認定情形。據此,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雖程序合法,但主要證據不足。
法院還認為,原告王某捆綁管樁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其工作成果的受益人是其公司。因此,原告王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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