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讀《指標管理不是任其死人》,又讀《“指標”不是“綠燈”》,頗受啟發;但筆者認為,下指標就是開綠燈,就是給事故以允許值,有枉法之嫌。因為事故之因,98%是人為,88%是“三違”;而指標就是對責任者的姑息。進一步看,指標管理本身又是存在于安全生產當中的一種源于錯誤觀念的背景式的負面因素,它把由復雜原因造成的可感狀態,與這種狀態的某一階段在統計上的抽象數字相混淆,不計原因地對冰冷的數字做主觀的算術操作,即在自下而上地以討價還價的形式完成加減法作業之后,再自上而下地以任務的形式下達到各地。試想,這種管理科學性何在?
當然,筆者同意越往下分解指標,指標的允許性就越小的說法;但這也不是下指標的理由,反倒是“刑不上大夫”的新解。上述,也許并非指標管理之本意,但指標管理的確會產生諸多副作用,例如“瞞報”和“私了”等,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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