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印發《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1年,總公司頒發的《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鐵程安[2001]184號)對于規范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為了適應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以及全公司所屬企業改制、組建等情況,總公司對該《規定》有關內容作了局部修改,并更名為《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現將修訂后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鐵程安[2001]184號)同時廢止。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
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員工在施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文明生產,促進企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行業等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前提,是現代企業綜合管理水平的突出體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總公司所(直)屬各施工、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黨政工團組織要做到分工負責,齊抓共管。
第三條 企業要在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quot;的工作格局,不斷探索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多種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自控措施,達到安全生產長期穩定的目標。
第四條 企業必須擺正安全、質量、工期、效益之間的辯證關系,在確保安全質量的前提下,實現確保工期和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五條 總公司年度公布的勞動安全指標,是考核各企業管理水平和主要領導干部政績、業績的重要內容之一,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六條 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的管理模式,積極推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雇工,下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對高危險作業人員根據作業期限進行一次性傷害保險,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國內所(直)屬各施工、生產、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其它企、事業單位比照執行。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第九條 總公司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對全系統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總公司安全質量部門是全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對全系統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監督檢查、指導服務的職能。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企業內部的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各級安全專(兼)職人員是企業內部的監督檢查人員。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按照國家、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對企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監督檢查、指導服務的職能。
第十二條 各集團(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段,各工廠(集團有限公司)、車間,總公司指揮部(經理部)、直屬施工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集團(有限)公司、子(分)公司派出的指揮部(項目經理部),必須設立專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監督專職人員。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的基層作業班組,應配備兼職安全員,形成安全生產監控網絡。
第十三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機構不得隨意撤并、合并,原則上應上下對口;調換人員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以保證安全生產政令暢通,安全監督連續有效。
第十四條 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原則上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并通過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具備相應的工作技能。
第十五條 企業要成立由黨政工團領導、技術主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本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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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制定本企業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落實。
第十七條 企業的法人代表,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企業的黨政工團其他領導、技術負責人、施工生產及相關部門、作業班組以及現場直接作業人員,均按照各自分工負有相關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黨政工團組織都要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安全培訓、宣傳教育活動,樹立企業全員安全意識,形成自覺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關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中引進的國外技術和設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或國家認可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其全部設計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規范、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納入勞動安全衛生論證的相關內容,將職業危害及防護措施等設專項章節編入可研報告中。
第二十二條 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將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設備及防護、治理等所需資金數額,分項納入投資總額,保證資金投入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條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過程中,須有勞動安全衛生專職人員參加審核。
第二十四條 各級勞動安全衛生專職部門有權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的建設項目,或有可能導致嚴重職業危害的在建項目,提出改進或制止建議,必要時可越級向有關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監控機制,經常教育機動車駕駛人員自覺嚴格遵守我國道路交通法規和本企業規章制度,確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條 取得國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件,具有駕駛資格的人員,需經本企業再次選拔培訓、擇優上崗。對違章違紀屢禁不止或不適合機動車駕駛的人員,企業應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換崗、下崗。
第二十七條 取得國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件,具有駕駛資格的單位領導干部,原則上不能隨意駕駛本企業機動車輛;按企業規定,符合駕駛條件可以自行駕駛本企業機動車輛的領導干部,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確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企業人員傷亡時,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決本企業負主要肇事責任,按企業傷亡事故統計上報;裁決本企業負非主要肇事責任時,按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企業自管的施工生產區域、施工便道等范圍內,駕駛或使用本企業機動車輛、走行機械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企業人員傷亡,按企業傷亡事故統計上報。
第三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企業人員傷亡事故嚴重程度,仍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進行分類。對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比照本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辦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企業人員死亡時,企業必須按本規定第六十條規定,逐級上報至總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待地方公安交通部門做出肇事責任裁決后,總公司依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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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營業線施工安全
第三十二條 鐵路基本建設仍然是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活動范圍之一,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企業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新建鐵路復線或改建鐵路營業線等(以下簡稱營業線)施工,必須把確保行車安全放在首位,嚴格執行鐵道部《關于加強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規定》(鐵辦[2001]14號)和《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鐵道部3號令)等有關營業線施工確保行車安全的有關規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術措施,必須以鐵道行業的有關法規、規范、標準等為依據,杜絕違章蠻干行為。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營業線施工,要與鐵路設備管理和行車組織等有關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大中型項目的施工安全協議書需由建設單位,以及設備管理、行車組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小型項目需報其核備。安全協議書要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施工責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內容和措施、結合部安全分工、發生責任行車事故的處罰辦法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在營業線施工中要針對工程項目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過渡及安全防護具體實施方案須經施工單位編制,建設、行車組織、設備管理、設計和監理等單位和部門參加審定,報施工安全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營業線施工前,要做好充分準備,嚴格堅持封閉要點制度,特別是影響行車安全的工程和隱蔽工程,必須向設備管理部門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要嚴格執行技術標準、作業標準和工藝流程,嚴禁超范圍作業,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成后,必需達到放行列車條件并經設備管理單位確認后,施工單位方可申請開通線路。施工單位要接受鐵路運輸、設備管理等部門安全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立即整改。遇特殊情況需延長作業時間時,必須提前通知運輸部門并獲準同意,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七條 營業線施工中,必須配備經培訓考試合格的駐站聯絡員、安全防護員,視線不良地段應增設中間聯絡員傳遞信號,與運輸部門密切聯系,作好記錄。
第三十八條 營業線施工過程中發生妨礙或危及行車安全情況時,施工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措施排除險情。必要時可攔停列車并通知運輸部門共同排除險情。
第三十九條 營業線施工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鐵道行業爆破作業的有關規定,并按規定設置完善、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第四十條 營業線施工的重點工程及技術復雜、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等施工作業項目,嚴禁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短期雇傭的勞務人員不能擔任營業線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護員等工種,不準單獨使用各類作業車輛。企業對所使用的非本企業施工隊伍確保行車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一條 營業線施工必須制定搶救搶險應急預案。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行車事故,必須按照鐵道部《事規》的有關規定,要立即報告運營部門并上報總公司。同時,必須全力以赴組織現場搶救、搶險,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 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總公司按照國家和行業等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重點,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并進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總公司的總體部署,結合本企業安全工作的特點以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要求,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并進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第四十四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全員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對作業人員尤其是特種作業人員嚴格實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使用的分承包勞務隊伍,應具備相應有效的施工資質、安全資質和營業執照等證照,在施工合同中須明確雙方的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責任,必要時可經有關部門公證。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應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措施方案和相應的專項資金投入計劃,保證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和個體防護用品使用到位。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積極進行作業場所的塵毒治理,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衛生標準,控制職業病(矽肺病)和急性職業中毒的發生。不得將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轉嫁給沒有治理能力的勞務分承包隊伍和人員。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有關政策規定,對直接參與施工生產的作業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根據不同作業工種的勞動強度、危害程度和地域分布,參照屬地同類或類似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自行制定標準實施。
第四十九條 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設備及個體防護用品的質量等,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確保設備運轉良好和防護用品安全有效。
第五十條 企業應重視和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根據女職工不同時期的生理特點,妥善安排適宜工作,不得將笨重體力作業和嚴重危害生理機能的塵毒作業分配給女職工。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基金(安全生產措施費),專款用于勞動安全衛生項目。應采用勞動安全目標責任制、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塵毒治理技術項目承包等管理手段,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對下列高風險設備和物品的內部監控管理工作,確保運轉和使用安全。
1、鍋爐、壓力容器、客運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專業性安全檢測及相關工作,由屬地或企業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安全監督檢測部門負責并予以確認。
2、易燃、易爆、劇毒等化學危險品儲存使用,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并予確認。
第五十三條 總公司建立鐵路行車事故匯報制度和重大傷亡事故匯報制度。凡在營業線或鄰近營業線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鐵路行車險性及以上或影響較大的事故;施工生產中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事故,企業分管領導須到總公司匯報。
第五十四條 總公司對全系統的勞動安全專職監督管理人員,統一制定簽發《安全監察證》。其它兼職人員的證件由各企業制發。勞動安全監督人員,需經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
第五十五條 勞動安全專職監督管理人員,在管轄區域和職責范圍內,有行使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權力和履行指導服務的義務,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要及時給予糾正和制止;對連續發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現場,有權令其停產治理整頓,并將情況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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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含急性職業中毒),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1991第75號令)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五十七條 企業傷亡事故報表實行月、年報制度。凡在工作、作業過程中發生職工(含勞務工,下同)傷亡事故,必須及時、準確地逐級報告和統計,認真填寫當月、年度傷亡事故報表,由企業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分別于翌月和翌年一月十日前報總公司匯總。
第五十八條 對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中發生的錯(漏)報、遲報和有意隱瞞事故的現象,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予以糾正。對性質惡劣且影響嚴重的事件,要給予嚴肅查處。
第五十九條 企業發生職工死亡事故、多人傷亡事故,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特殊情況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須在十二小時內、特殊情況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報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時,逐級報告至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第六十條 企業發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由該企業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調查處理情況抄報總公司備案。
第六十一條 企業發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傷亡事故時,由該企業主要領導或委托安全生產主管領導主持,會同同級工會和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調查組,或與事故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聯合調查組,總公司派員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重大傷亡事故,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調查結論、事故性質、責任認定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建議,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形成《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于90天(特殊情況不超過180天)內報總公司批復結案。
第六十三條 企業發生責任死亡事故、重大責任死亡事故,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應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追究事故責任,構成刑事責任者應移交當地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事故責任的追究,應視其責任大小、情節輕重、經濟損失和影響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所受行政處分列入個人政績、業績考核內容。
第六十五條 新任企業領導人任職不滿三個月,在事故中負間接責任且認識深刻,可從輕或免于行政處分。在責任死亡事故和重大責任死亡事故中,由司法機關查處免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追補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企業發生責任死亡事故后,依照以上對責任人處分的有關條款,經本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確定,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或向上級提出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決定或建議。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獎勵與責任事故處罰,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采取行政、經濟、法律手段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獎勵與處罰是企業自控行為。
第六十八條 總公司按照年度傷亡事故控制指標,對所屬各企業實行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按規定予以獎勵或處罰。
第六十九條 條總公司根據各企業勞動安全工作不同考核情況,按下列規定對安全生產達標企業進行獎勵:
1、中鐵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大橋局集團公司、中鐵隧道集團公司,實現連續12個月(日歷整年月下同)無責任死亡事故;中鐵電氣化局集團公司、中鐵建工集團公司實現連續18個月無責任死亡事故;各勘測設計院、工廠實現連續24個月無重傷以上事故后,將簡要工作情況以正式文件、電報形式報總公司申請勞動安全獎勵,經審核確認后,按申報企業在崗員工總數人均三元撥發勞動安全獎金。
2、中鐵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大橋局集團公司、中鐵隧道集團公司連續24個月無責任死亡事故;中鐵電氣化局集團公司、中鐵建工集團公司連續36個月無責任死亡事故;各勘測設計院、工廠連續48個月實現無重傷以上事故,將簡要工作總結以正式文件、電報形式報總公司申請《勞動安全獎杯》,經審核確認,授予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勞動安全獎杯》。
3、總公司持續開展"安全標準工地(車間)"建設活動。按照總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評選辦法》的規定,對各企業年度申報?quot;安全標準工地(車間)",經總公司驗收確認,授予"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車間)"獎牌并通報表彰。
第七十條 總公司對企業發生的責任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實行一次性經濟處罰:
1、發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罰款4萬元,同時對合并負傷人員,每重傷1人罰款0.5萬元。
2、發生一次3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罰款5萬元,同時對合并負傷人員,每重傷1人罰款1萬元。
3、發生隱瞞、謊報死亡事故被舉報或經上級勞動安全主管部門查出并確認的,每件死亡事故處以應罰款額度2倍至5倍的經濟處罰;已獲得榮譽和獎金的,除撤銷榮譽和追回獎金外,另處以獎勵額度2倍至5倍的經濟處罰。
第七十一條 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待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總公司下達傷亡事故罰款通知書,主送事故企業并抄送總公司財務部。事故企業接此通知書后十日內,將罰款足額匯繳總公司財務部。
第七十二條 傷亡事故罰款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經安全生產主管領導或總會計師審批的用款項目計劃,專款用于安全生產獎勵、安全衛生教育、安全生產措施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必須設備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行業和上級勞動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等有抵觸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企業應依據本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貫徹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總公司《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鐵程安[2001]1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