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12-1 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188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T7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年10月24日
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標函[2003]22號文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內容是:
1、 評價內容;2、評分方法;3、評價等級。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的解釋,由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835)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
本標準主編單位: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號;郵政編碼:200032)
本標準參編單位: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同濟大學
上海市建筑業聯合會工程建設監督委員會
山東省建管局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監站
天津建工集團
北京建工集團
深圳市施工安監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蔡健 潘延平 陶為農 吳曉宇 徐偉 張國琮 趙敖齊 葉伯銘 李印 閻琪 鄭相儒 朱奮發 唐偉 戴貞潔 陳曉峰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
3 評價內容
4 評分方法
5 評價等級
附錄A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分
附錄B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評分
附錄C 施工企業安全生主評價匯總表
本標準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為加強施工企業生產的監督管理,科學地評價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業績及相應的安全生產能力,實現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促進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施工企業及政府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業績的評價,以及在此基礎上對企業安全生產能力的綜合評價。
1.0.3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現行國家標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1的要求制定。
1.0.4 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能力進行綜合評價時,除了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施工企業 construction company
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發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各類資質等級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
2.0.2 安全生產條件 work safety
為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活動。
2.0.3 安全生產條件 condition of work safety
滿足安全生產的各種因素及其組合。
2.0.4 安全生產業績 performance of word safety
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測量的結果。
2.0.5 安全生產能力 capacity of work safety
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業績的組合。
2.0.6 危險源 hazard
可能導致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3 評價內容
3.0.1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價、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及由以上兩項單項評價組合而成的安全生產能力綜合評價。
3.0.2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價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資質、機構與人員管理,安全技術管理和設備與設施管理4個分項。評分項目及其評分標準和評分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3.0.3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的內容應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的控制、安全生產獎罰、項目施工安全檢查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推行4個評分項目。評分項目及其評分標準和評分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3.0.4 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和安全生產能力綜合評價記錄,應采用本標準附錄C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匯總表》。
4 評分方法
4.0.1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分符合下列原則:
1 各分項評分滿分分值為100分,各分項評分的實得分應為相應分項評分表中各評分項目實得分之和。
2 分項評分表中的各評分項目的實得分不應采用負值,扣減分數總和不得超過該評分項目應得分分值。
3 評分項目有缺項的,其分項評分的實得分應按下式換算:
遇有缺項的分項評分的實得分 =(可評分項目的實得分之和/可評分項目的應得分值之和)×100
4 單項評分實得分應為其4 個分項實得分的加權平均值。本標準際錄A中表A.0.1 ~ 表A.0.4 相應分項的權數分別為0.3、0.2、0.3、0.2。
4.0.2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分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單項評分滿分分值為100分,
2 單項評分中的各評分項目的實得分不應采用負值,扣減分數總和不得超過該評分項目的應得分分值,加分總和也不得超過該評分項目的應得分分值。
3 單項評分實得分應為各評分項目實得分之和。
4 當評分項目涉及到重復獎勵或處罰時,其加、扣分數應以該評分項目可加、扣分數的最高分計算,不得重復加分數或扣分。
5 評價等級
5.0.1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業績的單項評價和安全生產能力綜合評價結果均應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5.0.2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價等級劃分應按表5.0.2核定。
表5.0.2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價等級劃分
5.0.3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等級劃分應按表5.0.3 核定。
表5.0.3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等級劃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