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 儀器的設計、制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第三條 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的帶電作業和高空作業均應按原第一機械工業部《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企業要在廠長、總工程師領導下,指定有關業務部門主管電氣安全工作、保證電氣安全。
第五條 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凡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 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癔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癥,精神分裂癥,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第七條 各項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必須齊全。變配電所(站室)、電氣設備、線路的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資料檔案應完整準確。
第二章 基 本 規 定
第一節 第一節 電氣工作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第八條 對電氣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各級電工必須達到機械工業部頒發的各專業電工技術等級標準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水平,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或酒后操作 。
第九條 新從事電氣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電氣安全技術培訓,見習或學徒期滿,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后才能操作。新上崗位和變換工種的工人不能擔任主值班或其他電氣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條 供電系統的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變配電所(站、 室)的負責人、值班長、檢修、試驗班組長應按時參加當地業務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考核。
第二節 停送電聯系
第十一條 停送電聯系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 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辦理。聯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系單或電話聯系等。停送電聯系的時間、內容、聯系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采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系停送電。
點擊查看全文
上一篇:電氣安全工作規程[1987]
下一篇:電子工業安全衛生條例[1986]